2021年,被告汪某某承包了某模具公司钢结构工程后,雇佣原告詹某某为其进行厂房屋面瓦安装,双方约定以屋面面积计算工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汪某某向原告詹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工资总计22000元,已付5000元,余款17000元在1月30日前付清。此后,经原告詹某某多次催讨,被告汪某某在2022年春节期间支付5000元后,要么不接电话,要么直接说没有钱,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
2022年6月,原告詹某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后又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他讨回工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詹某某为外地人,在大冶人生地不熟,维权难。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汪某某雇佣原告詹某某进行厂房屋面瓦安装,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工资总计22000元,约定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汪某某除已支付原告詹某某10000元外,至今尚欠原告詹某某工资款12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詹某某工资款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