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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农民工讨薪,法院一审判了!

        【字号:      时间:2022-11-14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虽然钱还没到手,但有了这份判决书,我们心里踏实多了,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撑腰。”11月14日,刚刚拿到法院判决书的詹某某对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1年,被告汪某某承包了某模具公司钢结构工程后,雇佣原告詹某某为其进行厂房屋面瓦安装,双方约定以屋面面积计算工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汪某某向原告詹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工资总计22000元,已付5000元,余款17000元在1月30日前付清。此后,经原告詹某某多次催讨,被告汪某某在2022年春节期间支付5000元后,要么不接电话,要么直接说没有钱,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

        2022年6月,原告詹某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后又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他讨回工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詹某某为外地人,在大冶人生地不熟,维权难。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汪某某雇佣原告詹某某进行厂房屋面瓦安装,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工资总计22000元,约定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汪某某除已支付原告詹某某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詹某某工资款12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詹某某工资款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