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和7月,董某某、饶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与丁某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某小区的水泥、钢筋和木工等工程。合同对承包方式、生产进度、工程质量、计价标准、付款方式、工程结算、施工安全、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该工程陆续交房后,丁某某在向董某某、饶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余款一直未及时支付。
2022年元月,董某某、饶某某和王某某分别向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向丁某某及某工程公司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拟将丁某某及某工程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原告和被告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被告方承诺在2022年9月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严重违背诚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
得知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讨薪后,董某某、饶某某和王某某等3人代表一百多名农民工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及时受理案件,启动了帮助农民工讨薪协作机制,积极与劳动监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劳动监察档案、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到工程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代言”。
日前,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丁某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饶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工费2160096.55元及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