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汪某将自己包装成砂石料供应商,骗取刘某货款5万元。案发后,鉴于汪某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汪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如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汪某本应珍惜宽大处理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也许是之前行骗来钱容易,缓刑考验期刚刚开始不到十天,汪某再次开启了自己的“行骗之旅”。
2021年1月30日,汪某与朋友朱某一起吃饭时,得知朱某想购买一台电脑,汪某当即动起了“歪心思”。他谎称认识武汉电脑经销商,可以帮忙购买电脑。认为有熟人好办事的朱某信以为真,当即转给汪某3千余元。
2021年4月至7月,汪某经朋友介绍先后认识了周某和黎某,汪某沿用以往的“老套路”,重拾砂石料经销商的“旧身份”,“借用”他人经营的砂石场,谎称自己在砂石场有股份,可以向周某转卖砂石料赚差价,以采购预付款的名义骗取周某3万元;又虚构公司,伪造合同,和黎某签订“协议书”,合伙投资砂石生意,骗取黎某“投资款”3万元。
2021年11月,汪某又把黑手伸向了柴某。这次他换了一个新身份,谎称认识“光伏发电”工程的有关领导,可以给柴某介绍工程。为了让谎言更可信,汪某当着柴某的面给所谓的“工地负责人”打电话,要他把现有的施工队赶走,换成自己人,柴某据此对汪某深信不疑。汪某便以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柴某多次索要钱款及物资,柴某有求必应,又是现金又是礼物,陆陆续续花费7万余元,可项目开工始终遥遥无期,满心绝望的柴某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到一年的时间,汪某先后骗取4名受害人财物累计13万余元,并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谷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应执行刑罚与后罪将执行刑罚合并执行。最终,汪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
检察官说法: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