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3月13日,李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5.5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疑惑1:驾驶的是摩托车,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行政处罚合法吗?
检察官说法:合法,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果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
疑惑2:既然已受到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为何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可选择的处罚措施。因此,李某已受行政处罚,还面临刑事处罚并不矛盾。
疑惑3:准驾不符是不是“无证驾驶”?
检察官答疑:开车是个“技术活”,需要驾驶人有正规的驾驶技术和资质,准驾不符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道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侵害的是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法益,对行人、车辆、驾驶员自身都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众多血淋淋的事故案例不胜枚举,取得C1驾驶证不代表对特定的车辆就有驾驶资格。此案中李某饮酒,且明知自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主观上漠视法规,客观上醉驾上路,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